劳动争议调解的结案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调解成功,达成协议:
-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履行的方式和期限等。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得以解决。
调解不成,转入仲裁或诉讼:
- 如果调解未能成功,即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协议未能得到履行,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调解程序结束,争议将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撤回调解申请:
- 在调解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认为无需继续调解,或者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了争议,可以向调解委员会撤回调解申请。撤回申请后,调解程序终止,调解委员会不再对该争议进行调解。
视为调解不成:
- 在某些情况下,如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申请后,在法定时间内(如15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可以视为调解不成。此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途径解决争议。
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了解争议的事实和背景,并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服和劝导,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如果调解成功,将制作调解协议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调解不成,将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