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14 劳动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详细解读与法律应用:

  1.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

    •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口头约定或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
  2. 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若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义务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为补偿。这一规定旨在促使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 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点:

    •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正式建立仍然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而是以实际开始工作的时间为准。

实际案例分析:

假设某员工于2023年1月1日入职,但公司直至2023年2月15日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至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止(假设为2023年3月1日),公司需按照该员工月薪的二倍向其支付工资作为补偿。

总结与建议:

  •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务必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 劳动者也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如遇到用人单位未按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要求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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