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又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又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1. 住所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 经常居住地:同样根据该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概念来分析您提出的问题:

当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且无法确定其经常居住地时,管辖法院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优先考虑户籍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无法确定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和减轻当事人诉累,通常会选择由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综合考量证据材料:在确定管辖法院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各种证据材料,如村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以判断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情况。若这些证据材料均无法证明被执行人的经常居住地,则更倾向于由其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具体到您的案例中,若被执行人张某常年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且在辖区无登记房产,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也仅表明其不在户籍地居住,但并未提供其他关于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执行拖延和减轻当事人诉累,由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即南阳中院)管辖是合适的。

综上所述,当被执行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且无法确定经常居住地时,通常由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这一原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效率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