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中心 行政诉讼 被告资格-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房产纠纷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尤其是当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动产登记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受侵害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将不动产登记中心列为被告。

一、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被告的情形

  1. 错误登记行为:

    • 如果不动产登记中心错误地将房屋产权登记给他人,导致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权利人可以对此错误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不动产登记中心即为被告。
  2. 拒绝履行登记职责:

    • 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了全部合法的材料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拒绝办理登记,申请人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不动产登记中心因此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3. 行政复议后的情况:

    • 如果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则复议机关是被告。
    • 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选择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不作为,相应的被告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或复议机关。

二、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登记行为显然涉及这些方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相应的不作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民事纠纷中的情况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事纠纷中(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争议双方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动产登记中心作为依法履行登记职能的行政机构,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因此通常不会作为被告参与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如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方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将不动产登记中心列为被告。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