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必找的可以限定品牌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知识产权

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不可以限定投标产品的品牌。

一. 法律分析

  1. 法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 法条解读:该法条明确将指定品牌作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并且这种禁止行为并不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就是说,无论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都不能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或限定品牌。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某民营企业想要通过招标方式采购一批设备,并希望限定为某几个常用品牌。这种做法即使在该项目并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情况下,也是违法的。因为这样做会限制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参与,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不得指定特定品牌的规定。

综上所述,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时也不可以限定投标产品的品牌。这样做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可能导致招标过程的不公平和不公正。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