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是《城市供水条例》和《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
处罚标准:
轻微违法行为:
- 表现情形:积极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整改完毕并恢复原状;完全消除安全隐患;导致轻微社会危害。
- 处罚: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
- 表现情形:经督促后能够配合进行整改,在10日以下部分整改或10日以上30日以下完成整改、大部分恢复原状;存在部分安全隐患;导致一定社会危害。
- 处罚: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 表现情形:拒不整改;通过努力只能小部分恢复原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导致严重社会危害。
- 处罚:责令改正,并可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依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
处罚:
-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流程
- 立案:发现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调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政处罚是严格且具体的,旨在保护城市供水设施和水质安全,确保公众的健康和生活质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咨询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