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出去在别人家长大的儿子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下面我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过继出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与养父母形成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过继出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包括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转移:
- 过继出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其赡养义务转移到了养父母身上。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特殊情况说明:
- 如果过继出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前已经成年,并且与亲生父母之间有着密切的扶助关系,那么在道德上可能会被认为应当继续对亲生父母提供一定的帮助或扶助,但这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过继出去在别人家长大的儿子,在收养关系成立后,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消除,包括对亲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他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如果您对此类问题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