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应由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规依据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这一条例明确规定了支付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的责任主体。
支付情况
占用费: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通常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费: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同样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收费标准可能因地区、路面类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特殊情况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应由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如有具体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