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未收到财物也能认定为受贿。
在受贿罪中,“收受他人财物”是核心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必须实际占有财物才构成受贿。受贿罪的实质是权钱交易,即行为人利用职权或地位,以不正当的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换取财物或其他好处。因此,即使受贿人未实际收到财物,但只要具备受贿的其他行为要素,如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等,仍然可能构成受贿罪。
具体来说,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未实际收到财物,也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索贿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即使最终没有实际取得财物,也构成受贿罪。因为索贿行为本身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实际控制财物: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受贿人没有直接占有财物,但如果对财物有实际控制权,如行受贿双方约定由行贿人代为保管财物,且受贿人能够随时支取,这也被视为收受了财物。
代为支付财物:受贿人虽然没有直接收受财物,但基于自身事由授意或认可请托人代自己支付财物,这也属于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免除既定债务:国家工作人员或其指定的第三人与请托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后,请托人基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而免除相关债务的,也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收受了财物。
综上所述,受贿人未收到财物并不能作为逃避法律制裁的借口。只要具备受贿的其他行为要素,如索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实际控制财物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因此,建议相关人员务必保持廉洁自律,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