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
二.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或者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给予特许经营者公平合理补偿。
三.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规定: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就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我的观点: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在特许经营合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特许经营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