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 证据的收集必须合法,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二. 证据的判断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8条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作出了详细规定,强调了证据的合法性、确实性和充分性,以及严禁非法收集证据的要求。这是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准确的重要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