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一款规定详解-贺晶晶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下面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 条款内容

  • 该条款明确了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羁押,但案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办结,且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

二. 取保候审的条件

  •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 取保候审的执行与遵守

  •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违反这些规定的,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没收、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被监视居住、逮捕等后果。

四. 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是另一种替代羁押的措施,其执行和遵守的规定与取保候审类似,但具体细节可能有所不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 实例说明

  • 例如,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被羁押,但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案件证据尚未收集完全,无法提起公诉。此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以确保案件的继续查证和审理。

我建议,在理解该条款时,应重点关注其适用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和遵守规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