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典》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时间。
具体条款内容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这一条款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变动在登记后的法律效力,是处理不动产物权纠纷的重要依据。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还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只有将房屋登记在买方名下时,买方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