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张湛秋律师|法行宝
2025-05-17 合同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内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共同财产范围: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方式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婚姻关系的团体性特征,强调夫妻作为经济共同体对财产的共有权利。
  2. 例外情形排除: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仅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就不属于共同财产。这一规定尊重了财产处分人的意愿优先原则,保障了特定财产归属的确定性。
  3. 实践中的应用:

    • 在离婚诉讼中,这一条款为继承或受赠财产的权属划分提供了法定标准,有助于减少相关争议。
    • 它也提示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或赠与合同时,可以通过明确归属条款来实现财产的定向传承。

综上所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财产归属的规定,它既保障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本框架,又通过但书条款维护了个人财产权的特殊安排。如果你在这一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