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捡拾未办理收养以父母子女相称,法律不能确定其为合法收养。具体分析如下:
一. 合法收养关系的认定
- 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这表明,收养关系的合法成立必须以登记为要件。
-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后果:由于未办理收养登记,即使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也不能形成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因此,这种未经登记的“收养”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二. 捡拾孩子的收养问题
- 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捡拾的孩子如果属于这些范畴,理论上是可以被收养的。
- 收养程序的必要性:然而,即使捡拾的孩子属于可被收养的范畴,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养登记,才能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未经登记,即使双方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共同生活,也不能构成合法的收养关系。
综上所述,2004年捡拾未办理收养以父母子女相称的情况,由于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收养登记,因此法律不能确定其为合法收养。我建议,如果双方希望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应当尽快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完成收养程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