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包方委托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意见书能否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这主要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结论前置
审价意见书能否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以审价意见书的审价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那么审价意见书可以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审价意见书通常不能单独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
详细分析
合同约定优先: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结算依据应首先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以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意见书作为结算依据,那么该审价意见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以审价意见书作为结算依据,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审价意见书就不能单独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此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确定工程造价和决算工程款。
审计意见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 需要注意的是,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因此,即使审价意见书是由审计单位出具的,也不能直接作为决算工程款的依据,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相关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强调,依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请求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结算依据和方式,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双方对审价意见书存在争议,建议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争议。
-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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