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公司 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办法-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经济纠纷

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融资担保尽职免责办法,通常旨在明确在融资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或损失后,如何认定担保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已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据此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以下是对该尽职免责办法的核心内容及要点的详细分析:

一. 尽职免责的定义与目的

尽职免责,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发生代偿及损失后,通过启动有关调查流程,认定该机构及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各自岗位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经济处罚、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责任。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担保机构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推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 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

尽职免责办法通常适用于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机构经营管理层、评审会成员和与担保业务直接相关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 尽职要求

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能够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确保业务合法合规,并对担保机构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

四. 免责情形

根据多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的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免责情形:

  1. 政策扶持类业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风险,对特定对象进行政府扶持的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出现风险造成损失的。

  2. 政策调整类业务:按照国家支持类政策对特定行业开展担保业务,依法依规办理仍造成损失的。

  3. 规范操作类业务:担保业务工作人员按照行业规范和担保机构内部业务规章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且无确切证据证明工作人员违反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操作流程完成相关操作或未勤勉尽职的。

  4. 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直接导致不良资产形成,且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公司书面提供风险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的。

  5. 行业政策调整:国家行业产业政策调整,使整体行业、产业出现系统性风险,导致借款人经营困难而造成担保损失的。

  6. 市场因素:因市场原因导致抵(质)押物自然降价等其他因外部客观原因造成担保损失的。

  7. 债务人因素:借款人信用良好,无逃废债意图,还款期内由于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实际主要经营人等发生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导致失踪、死亡、伤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借款人经营困难或破产,经追偿后仍有损失的。

  8. 存量业务移交:因工作调整等移交的存量担保业务,移交前已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在风险化解及业务管理过程中无违规失职行为;移交前未暴露风险的,后续接管的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的。

  9. 其他法定情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

五. 不得免责的情形

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失职或违规情节的,不得免责,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1. 弄虚作假: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与客户内外勾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担保的。

  2. 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有证据证明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因主观原因违反内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流程完成相关操作的。

  3. 重大失误:在抵、质押担保业务中,存在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或抵押、质押登记手续不全等存在重大失误行为,导致抵、质押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按照规定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核查或评估严重失实,导致担保金额明显偏高的。

  4.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六. 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流程

尽职免责工作流程通常包括尽职免责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环节。担保机构发生担保代偿损失需要财务核销前,应根据不同情况向相应的认定小组申请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未经尽职免责调查认定的损失不得核销。

七. 我的观点与建议

尽职免责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于促进融资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保障担保业务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建议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制定或修订尽职免责办法时,应充分考虑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明确尽职要求、免责情形及不得免责的情形,并建立健全尽职免责的调查认定流程,确保尽职免责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