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 一 项的规定-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关于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 这意味着,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即十日内,完成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 特殊情况下审限的延长

  1. 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 如果案件涉及的刑罚可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那么法院的审限可以相应延长至十五日,以确保案件得到充分的审理。
    

我建议你在具体了解这一法条时,也要关注其他与速裁程序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全面地理解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审理流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