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二条如何规定-支鹏晖律师|法行宝
2025-03-24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了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故意犯罪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内容:

  •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二. 要点解读:

  1. 执行主体:明确了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2. 执行前的处理:对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3. 通知义务:执行机关在收押罪犯后,有义务通知罪犯家属。
  4. 执行期满的处理:对于执行期满的有期徒刑、拘役罪犯,执行机关应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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