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挂靠人追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在工程质量争议中对发包人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追偿权的行使:
- 被挂靠人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就内部责任上可以看作是按份责任。被挂靠人可以请求挂靠人赔偿损失,但需要就对方的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时,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来确定损失大小,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来确定责任。
管辖法院的确定:
- 被挂靠人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应当依照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 如果双方在挂靠协议中约定了相关纠纷的管辖法院,该约定仍然有效,即使挂靠协议无效。
- 若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被挂靠人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挂靠人进行追偿。在行使追偿权时,被挂靠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并确定正确的管辖法院。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