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结算时间并没有明确的工作日限制,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条,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当日一次性结清工资。部分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可能进一步明确了离职时需“立即支付”或“3个工作日内结清”,但普遍以劳动关系终止日为基准。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劳动者离职时,应当即时完成工资结算,不得拖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试用期工资结算时间应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日完成,这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延结算的情况,劳动者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