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 特定贸易方式下的货物
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中的货物: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监管方式。这些货物分别适用具体列名的料件或成品退换的监管方式,如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二. 税则号列不一致的货物
税则号列变化: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出口的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货物,其税则号列与原货物的税则号列不一致的,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三. 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的情况
退运货物的监管方式:与无代价抵偿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其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而非无代价抵偿。
四. 海关放行前的损失或损坏
放行前的损失处理:海关放行前因遭受损失或损坏可予减免税的货物,不适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规定。如果对买方企业减税或免税后,卖方企业又赔偿了相应货物,对这些赔偿货物同样不能按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必须照章征税。
综上所述,无代价抵偿货物不适用的情形主要包括特定贸易方式下的货物、税则号列不一致的货物、原进出口货物退运出进境的情况以及海关放行前的损失或损坏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规定来判断货物是否适用无代价抵偿的监管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