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规定原文-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原文如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法条主要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及其相关处罚内容。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1.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 客体要件:交通运输安全,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
  4. 客观要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1.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以及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情形。

三、刑罚规定

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幅度。

如你对该法条或有其他法律问题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