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文是:“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这条规定主要涉及到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的处理。具体来说: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无论是通过什么手段获得的,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不让犯罪分子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任何利益。
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那么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以恢复其受损的权益。
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这是为了消除犯罪的工具和条件,防止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这些财物进行犯罪活动。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这是为了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被滥用或私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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