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10条规定原文-刘亘煜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第一百一十条的具体规定,您可能是想询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以下是该法条的原文及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原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详细解读:

  1. 权利与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且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举报。
    • 被害人若其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有权向上述机关报案或控告。
  2. 接收与处理机制: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必须接受,并根据各自的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 若案件不属于接收机关的管辖范围,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即使案件不属于接收机关的管辖范围,也应先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
  3. 自首的处理:

    • 犯罪人若选择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自首,将适用上述关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接收与处理规定。

这一法条确保了公民对犯罪行为的举报权利,并规范了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的接收与处理流程,是维护社会正义、打击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您对此法条的应用或相关刑事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