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110条原文-王继玮律师|法行宝
2026-08-14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原文内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与义务: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时,既享有向司法机关报案或举报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维护、协助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重要方式。
  2. 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 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控告。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3. 司法机关的接受义务: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收到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无条件接受。这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4. 管辖与移送:

    • 如果报案、控告、举报的事项不属于受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受理机关应当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这一规定确保了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5. 紧急措施的采取:

    •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但又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受理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后果的扩大或犯罪嫌疑人的逃逸,然后再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
  6. 犯罪人自首的处理:

    • 如果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自首,司法机关也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接受并处理。自首是犯罪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评价和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条款为公民参与打击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受理、处理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果您在刑事案件或司法行政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