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和一百零一条及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2-27 行政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分别对不同情形下的诉讼规定进行了明确。以下是具体的法条内容及解读: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该法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主要包括:

  •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这些情形都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键因素,因此法律允许在这些情况下进行再审,以确保司法公正。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该法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某些程序性事项,如果行政诉讼法没有具体规定,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该法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以及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它确保了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后,人民法院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再审的情形、程序性事项的参照适用以及再审申请的审查期限和处理方式,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