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方违反约定进行分包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 分析说明
综上所述,在承包方违反约定进行分包的情况下,发包方有权拒付相应的工程款。这是基于《民法典》关于合同违约和分包的相关规定而得出的结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