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刑事申诉法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即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构成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剥夺。
一. 分析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性质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接到刑事申诉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若决定不立案,应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并说明理由。因此,法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既未立案又未作出裁定,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剥夺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参与诉讼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导致申请人无法进入诉讼程序,无法行使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从而构成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剥夺。
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此条款虽针对报案、控告等,但同理适用于刑事申诉的审查与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此条款明确规定了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违法性,并提供了投诉途径。
三. 申请人的救济途径
向受诉人民法院投诉:申请人可向受诉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投诉,反映法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问题,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或申诉:若对受诉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申请人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作出裁定。
向检察院申诉:申请人还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检察院对法院不立案的决定进行法律监督。检察院有权监督刑事诉讼活动,若认为不立案决定错误,会要求法院说明理由或通知法院立案。
综上所述,刑事申诉法院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即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确实构成对申请人诉讼权利的剥夺。申请人应依法通过投诉、上诉、申诉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