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邓青青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合同纠纷

《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导致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变更时,如何追加、变更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以下是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执行人部分分立的,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在其分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 合并情形: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此规定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会因被执行人的合并而受到影响。

  2. 分立情形:

    • 完全分立:若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分立而终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被执行人分立后仍能得到有效追偿。
    • 部分分立:若被执行人仅部分分立,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分立后新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分得的财产范围内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既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又合理界定了分立后新设组织的责任范围。

二.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公司A因业务需要与其他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B,若公司A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此规定申请变更公司B为被执行人,以确保其债权得到清偿。
  • 再如,某公司C因经营策略调整分立为两家新公司D和E,若公司C在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此规定申请追加公司D和公司E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它们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在其分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为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合并、分立等情形下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不会因被执行人的组织变更而受到影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