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解释 第135条第3款规-杨雷兵律师|法行宝
2025-02-26 刑事辩护

《刑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主要涉及的是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处理方式。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条内容

《刑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二. 法条解读

  1. 认罪认罚案件:指的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的案件。
  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该款规定了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排除规则,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3. 法庭调查:当法庭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时,应当启动法庭调查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在某认罪认罚案件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可能存在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况。此时,法庭应当依据《刑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的规定,对有关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刑诉解释》第135条第3款的规定,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