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规定-何平律师|法行宝
2025-07-06 刑事辩护

《刑法》第134条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具体规定如下:

一.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处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

二.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罪名主要针对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强行命令或胁迫下属进行作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财产损失的行为。

我建议您在具体理解和应用这一法条时,要注意区分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并结合实际案情进行准确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