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条规定的罪名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6条规定的罪名是危险物品肇事罪。以下是详细解释:
一. 刑法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 《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名主要针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 《刑法》修正案第134条第2款(即原第134条第2款经修正后)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罪名主要针对强令或明知有隐患仍组织他人冒险作业,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
二. 刑法第136条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罪名主要针对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第134条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而第136条则涉及危险物品肇事罪。这些罪名均与生产安全、作业安全以及危险物品管理紧密相关,体现了刑法对公共安全的高度重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