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和135条分别是-杨光文律师|法行宝
2025-11-26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犯罪类型及其法律后果,具体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解析:

  •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 主观方面: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客观方面: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忽视警告信号、未采取安全措施等行为。
  • 因果关系:事故后果必须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量刑标准:

  • 基本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 某建筑工地因违规操作导致塔吊倒塌,造成多人伤亡,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要件解析:

  • 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对安全生产设施和条件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具体执行安全管理的员工)。
  • 主观方面: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引发事故,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客观方面: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包括未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未定期维护、作业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
  • 因果关系:事故后果必须与安全生产设施或条件不合格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

量刑标准:

  • 基本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恶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 某工厂因未按规定安装除尘设备,导致车间粉尘浓度严重超标,引发爆炸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相关责任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意义与社会价值:

  • 这两条法律条款通过设定刑事责任,强化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治保障,有助于遏制漠视安全的行为,降低职业风险,保护劳动者权益。
  • 同时,也促进了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建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体系。

合规建议:

  • 企业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安全设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加强员工安全培训。
  • 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对违法企业依法处罚并公开曝光。
  • 从业人员应:主动监督举报安全隐患,拒绝在不安全条件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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