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未通知工会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也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的保障。
即使公司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也需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辞退。这包括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履行培训或调岗义务,以及再次考核与确认等步骤。同时,在辞退员工时,公司必须提前通知工会,并说明辞退原因及依据,听取工会意见。如果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工会或员工本人,或通知形式和时间不符合规定,均构成违法辞退。
因此,如果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且未通知工会,员工可以认为公司的辞退行为违法,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