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政府项目业绩算不算歧视供应商-李笠律师|法行宝
2025-02-25 行政纠纷

要求政府项目业绩可能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

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 案情分析

  1. 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如果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特定行政区域(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或特定行业(如政府委托的节能低碳领域项目)的业绩作为加分项,那么这种做法就违反了上述法规,因为它限制了非该区域或行业的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机会,从而构成歧视。

  2. 影响公平竞争: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政府项目业绩可能导致那些在非政府项目或特定区域外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供应商被排除在外,这不利于形成充分的市场竞争,也可能导致采购结果偏离最优选择。

三. 实际案例

例如,E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S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的“E市节能工作综合服务项目”公开招标中,就因将“省级政府”“市级政府”业绩作为加分项而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并被责令限期改正和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 我的建议

  1. 避免限定特定区域或行业: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应避免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

  2. 合理设定业绩评审因素:如果确需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应设定为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并确保其与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商务需求紧密相关。

  3. 加强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认真梳理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商务需求,确保业绩评审因素既能反映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又不影响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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