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漏罪之日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具体意思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时,需要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此时,对于新发现的漏罪,其追诉时效从发现漏罪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具体来说,追诉时效的起算规则通常是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犯罪行为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状态,那么就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计算漏罪追诉时效时,要以各罪分别的犯罪之日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作为起算点,进而分别确定各自的追诉时效期限。若前后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不一样,就分别计算,并分别适用相应的追诉时效规定。
例如,如果某人在先前因一罪被判刑,之后在刑罚执行期间,司法机关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存在另一漏罪,那么对于这一漏罪,就需要重新计算追诉时效,并从发现漏罪之日起算。同时,在数罪并罚时,也要综合考虑原判决的执行情况,如已经执行了多少刑期等,以及漏罪的具体情节,如犯罪的严重程度、造成的后果等,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公正。
总之,发现漏罪之日重新计算追诉时效是为了保障法律的正确施行,确保对犯罪行为的追究不受时效限制,从而维护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