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胡林海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 行为: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两个要素:一是捏造虚伪事实;二是散布所捏造的虚伪事实。
  3. 对象: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体现。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商品的性能、质量、价格、用途、品种、档次、售后服务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所享有的声望和影响。
  4. 结果:本罪要求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指经济损失,但也可以包括其他非经济损失,如商誉的严重受损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包括多次实施损害行为、手段恶劣、影响范围广泛等。

法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

  1. 本罪与诽谤罪的区别在于,诽谤罪是针对个人名誉的损害,而本罪则是针对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
  2. 在认定本罪时,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例如,对于因过失而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或者虽然捏造了虚伪事实但并未散布或者仅在极小范围内散布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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