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诉讼模式-姚柏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主要是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混合式模式,并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逐渐展现出协商型诉讼的特点。

一、混合式诉讼模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活动,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社会秩序。这体现了职权主义的特点,即强调司法机关的主动性和权威性。同时,我国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被告人的辩护权、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等,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这又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混合式模式既体现了国家司法权的权威性和主动性,又兼顾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目标。它使得刑事诉讼活动既不至于过于僵化,也不至于过于随意,而是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进行。

二、协商型诉讼模式的转型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转型。控辩“协商”“合作”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种重要的诉讼模式,标志着“协商型诉讼”的转型已成定局。

这一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深层次改革,甚至是一场“革命”。它不仅推动了观念、认识的转变,还导致了刑事诉讼司法制度的变革,如诉讼结构、控诉方式、辩护方式、审理模式和方法等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例如,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控辩双方需要就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证据开示、签署具结书、量刑建议等进行“沟通”“协商”,尽量协商一致。这体现了协商型诉讼模式的特点,即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协商和合作。

三、转型的意义与影响

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对于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同时,这一转型也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综上所述,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一种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相融合的混合式模式,并正在经历向协商型诉讼模式的转型。这一转型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实现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目标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