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是关于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根据该法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一般认定为“数额较大”。
    •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
  2.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一般认定为“数额巨大”。
    •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3.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但具有特定情形(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人民利益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该法条还规定了以下特殊情形:

  • 多次贪污的处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 终身监禁: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贪污犯,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贪污罪的指控,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了解法律程序、量刑标准以及可能的辩护策略。作为专业律师,我张启阳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愿意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