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116条规定原文是什么-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经济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原文及解读:

原文内容: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解读:

这一条款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实施的十三项禁止行为。这些行为涵盖了欺骗、隐瞒、阻碍或诱导不实告知、非法利益给予、拒赔或拖赔、虚假理赔、资金挪用与侵占、非法委托与销售、利用保险业务牟取私利、虚构中介业务与套取费用、不正当竞争、泄露商业秘密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

此条款的设立,旨在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保险合同的诚信基础,以及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保险市场的混乱。如有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将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律规范,对于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护投保人权益以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