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六十三条规定-吴海珍律师|法行宝
2025-02-23 公司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详细分析如下:

  1.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与职权:

    • 召开情形:第六十三条首先明确了债权人会议是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 职权行使: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但不限于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
  2.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 召集人: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会议主席负责召集。
    • 通知方式及时间: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债权人,确保债权人能够准时参加会议。
  3. 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

    • 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通常通过表决的方式对各项议题进行决策,表决结果根据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计算。
    • 决议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是破产程序中重要的决策机制。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召开、职权、召集与通知以及表决与决议的详细规定。这一条款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是维护债权人利益、推动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三条: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