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认可指控的犯罪能否认定为认罪认罚-吴金荣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刑事辩护

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不认可指控的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仍可以认定为认罪认罚。

  1. “认罪认罚”的实质理解: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认罪”指的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而非特指对罪名的认可。
  2. “不认可指控的犯罪”与“认罪”的关系:

    • 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但这并不妨碍其对自己实施的具体行为事实的承认。如果被告人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有不同理解或看法,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根据查明事实所确定的刑罚,那么这种情形仍可以视为“认罪认罚”。
  3.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被告人是否对指控的核心犯罪事实有异议。如果被告人对核心犯罪事实无异议,仅对罪名或法律适用有争议,且愿意接受处罚,那么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仍可能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 特殊情况的考量:

    •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告人对罪名有异议,但如果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且愿意接受处罚,司法机关在审慎审查后,可能会基于公正和效率的考量,酌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我建议:在具体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应充分与司法机关沟通,明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对指控事实的认可程度,以争取最有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司法机关也应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