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司法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审查与立案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 审查与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 不予立案与通知: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 控告人的复议权利:控告人如果不服不予立案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条款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案件审查与立案的重要法律依据,既保障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刑事诉讼法的高效、公正与透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