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王肇逵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婚姻家庭

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且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具体法律依据及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 (二)兄、姐;
    •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 第一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 第二款: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 第三款: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二. 法律分析

  • 在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首先需要按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顺序,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确定监护人。
  • 若对监护人确定存在争议,则应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 如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裁决。

三. 结论与建议

  • 结论: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且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应通过法定程序由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或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建议:在处理此类监护权争议时,应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佳利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