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的内容-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主要涉及材料、工作成果及报酬的风险承担。具体内容如下:

一. 材料的风险负担

  •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或者承揽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所提供的材料,一旦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由材料的所有人负担。即,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在材料交付承揽人之前,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定作人承担;如果承揽人提供材料,则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二. 工作成果的风险负担

  • 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交付之前,如果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因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后,有责任妥善保管,直至交付给定作人。
  • 如果承揽人按时交付工作成果,但在交付之前工作成果毁损、灭失,风险仍由承揽人承担。
  • 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迟延期间发生的损失,风险也由承揽人承担。
  • 法律依据:此部分风险负担规则虽未直接在法典中明文规定,但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及民法典关于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可得出此结论。

三. 报酬的风险负担

  • 如果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致使承揽人无法交付工作成果或者无法转移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于定作人,此时报酬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即,承揽人不得向定作人主张报酬的支付,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法律依据:此部分风险负担规则同样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及民法典的一般原则,虽未直接明文规定,但为承揽合同风险负担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材料、工作成果及报酬的各个方面。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风险承担的方式和比例,以减少未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