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商静律师|法行宝
2026-04-16 合同纠纷

在承揽合同中,风险负担规则主要涉及材料风险、工作成果风险以及报酬风险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风险负担规则的详细解释:

一、材料风险负担

  1. 承揽人提供材料:

    • 规则:若材料由承揽人提供,在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材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这是因为承揽人对自己提供的材料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且材料在其控制之下。
    • 例子:甲家具厂(承揽人)自行购买木材用于制作实木桌椅,若木材在运输至工厂途中因暴雨损坏,损失应由甲家具厂自行承担。
  2. 定作人提供材料:

    • 规则: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一般由承揽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承揽人应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例子:丙(定作人)提供布料给丁服装厂(承揽人)制作服装,布料在交付后若因服装厂仓库失火而烧毁,风险及损失由丁服装厂承担。

二、工作成果风险负担

  1. 一般原则:

    • 规则:工作成果的风险遵循交付主义原则。即工作成果在交付给定作人之前,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交付之后,风险转由定作人承担。交付是指工作成果实际转移给定作人占有。
    • 例子:庚(定作人)与辛装修公司(承揽人)签订装修合同,装修完成后庚无故拖延验收,期间房屋受损,损失由庚承担。
  2. 特殊情况:

    • 定作人受领迟延:若定作人未按约定时间和地点受领工作成果,从应受领而未受领之日起,风险转移给定作人。
    • 承揽人交付迟延:如果承揽人交付迟延,在迟延中发生的损失,劳动成果损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

三、报酬风险负担

  • 规则:如果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毁损、灭失,导致无法交付或转移所有权给定作人,通常情况下,报酬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风险负担的约定与改变

  • 规则: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为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来改变风险的承担方式。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风险负担的具体条款,以避免后续纠纷。

五、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了解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条款来合理分配风险,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双方权益的有效保护。如果你在承揽合同中遇到了风险负担方面的问题,或者有任何其他法律疑问,都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