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亲戚不同意担任监护人,并不影响其监护人资格的确定,因为监护人的确定有法定的顺序和规则。具体分析如下:
一. 监护人的法定顺序
对于未成年特困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按顺序担任,之后是兄、姐,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特困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配偶是首选监护人,其次是父母、子女,再次是其他近亲属,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同样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相关机构同意)。
二. 监护人资格的确定与争议解决
我建议:如果特困人员的法定监护人亲戚不同意担任监护人,应首先明确监护人的法定顺序,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监护人。如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解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