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还是牟取私利-安金龙律师|法行宝
2025-02-18 刑事辩护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和牟取私利,在刑法上主要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身份来定罪。

一.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1.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处“谋取私利”通常指的是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 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如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构成贪污罪。

二. 牟取私利

“牟取私利”一词在刑法中并未直接作为罪名出现,但通常与“利用职务之便”相结合,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身份,可能构成不同的犯罪。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

我的观点:在实际应用中,“谋取私利”和“牟取私利”往往被视作相近或相似的概念,都涉及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不当利益。但具体定罪时,需根据行为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获取利益的性质等因素,结合刑法的具体规定来判断。因此,在讨论或分析此类问题时,应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身份,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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