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未追缴股东出资,债权人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此条款说明了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的申请,这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此条款明确指出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即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若管理人未履行此职责,债权人可基于此条款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
二. 分析
我建议,在提起此类诉讼时,债权人应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如破产申请书、管理人未追缴股东出资的证据等,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